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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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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符合条件~ 没小孩 满30岁 有一定经济条件 然后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给开个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之后到你们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要做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你们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你们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查找汪以生父母的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还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才会为你们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你们凭收养登记证就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1、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提供收养人居住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公章。 5、属弃婴的由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加盖公章。并在州级媒体机关进行公示60天以上。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两张。 8、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应共同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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