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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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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的条件有: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中确定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的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没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也尚未为履行合同作相应的准备工作;撤销要约的通知需在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除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情形外,要约都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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