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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固定条款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且不能进行更改条款的合同。 2.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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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一、怎么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二、约定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本上签名。
以下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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