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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检、法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流程主要是: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书面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提交申请; 2、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不同阶段受理申请; 3、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一般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羁押人身之日起,由本人或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的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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