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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以下方式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第一,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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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就是销售假冒商品的一种行为,情节较轻,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则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可能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追诉。一、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的前提是:1、销售的商品必须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2、必须是明知销售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3、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3、犯罪的主体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二、关于如何认定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要侵犯同一种商品。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四、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五、明知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较轻,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争取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条链接:《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就是销售假冒商品的一种行为,情节较轻,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则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可能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追诉。一、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的前提是:1、销售的商品必须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2、必须是明知销售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3、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3、犯罪的主体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二、关于如何认定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要侵犯同一种商品。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四、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五、明知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较轻,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争取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条链接:《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对商标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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