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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 2、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
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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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还需退侦一次,满足以下条件的,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返还补充调查不一定是好事,也不一定是坏事。这主要取决于检察院想要补充什么证据。如果定罪证据不足,对嫌疑人来说可能是件好事。如果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也许经过补充调查,证据更充足,量刑更严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补充调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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