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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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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八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罚款。上述规定有两个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从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一般程序规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规定的罚款,可当场收取的罚款除外。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单位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面交付或登记邮件交付时,当事人必须签字。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单位在违章车辆上贴出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当事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手续,按规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银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记载的代理罚款业务的银行。
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期限为15天。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15日内到当地非法交警队进行处理。如超过15天未处理,则需对当事人加收滞纳金,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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