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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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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包括以下主体: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 二、如果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存在以下情况的,车辆所有人也是赔偿主体: (一)雇佣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二)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三、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的,则被挂靠人也是赔偿主体。 四、如果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则转让也是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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