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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申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证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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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九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坏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综合上面所说的,招摇撞骗就是属于公民利用国家人的身份进行欺骗他人的钱财,只要所有的构成要件都与法律规定的条件相符合,那就会以招摇撞骗来进行处罚,一般最低的刑法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依据的。
招摇撞骗申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证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处理某一问题的结果不正确,向国家有关机关申报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处分不服的,应当向原机关、组织或者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离婚申诉是第一种,即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但只能对财产处理部分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如果您认为您案件的原判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证据等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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