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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
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发现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的,当天可以放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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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有如下规定: 1.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3.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4.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5.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犯、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情况。因此,拘留的必要性审查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适当延长。
37天。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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