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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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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复议后的行政相对人不再享有诉权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应当是,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选择行政复议方式后,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就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选择直接起诉的,则不再涉及复议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请参照。
1、受理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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