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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将遗产赠与给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1、被继承人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适用条件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签订; 2、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继承遗嘱;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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