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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限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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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费和利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管理。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费和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收集,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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