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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的优待。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夫妻在异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 (四)晚婚晚育的农民,免去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以下报酬:(1)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2)男性享受10天护理假的夫妇异地生活的,护理假期为20天。员工在预付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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