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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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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在以上房屋鉴定机构如何判断房屋质量的问题中,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而且房屋鉴定一般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来鉴定,所以建议最好是寻找专业的
商品房质量问题,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差别分别情况,依法提议合法的要求赔偿要求,通过法律流程妥善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限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12条限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决裂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决裂格包括两种情况: 1、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决裂格。依据现行法律限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订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体检,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获到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子,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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