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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三、 四、 五、六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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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三、 四、 五、六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第6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去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该条之规定,即为法定补允原则的法律根据。法定补充原则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商业惯例和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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