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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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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的的经济行为。(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的行为。(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的主要内容:(一)评估机构名称;(二)委托单位名称;(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四)评估基准日期;(五)评估原则;(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十)附件名称;(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十三)其他。附件:(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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