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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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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以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管理对象,通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检索等环节,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管理活动。
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明确接收档案的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属于本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市、县级党委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的保管期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档案均属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乡、民族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本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重要专业档案列入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可协商进馆或者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形式获取后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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