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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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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你是占有学校的场地,个人投资设备开印刷厂,你给学校交管理费,那么你和学校之间形成的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学校和你解除合作,能否得到赔偿,就要看你们当时的约定。第二种,尽管印刷设备是你自己的,印刷厂是学校开的,尽管没有给你发工资,但可能是从印刷厂的利润支付,那么你与学校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此时学校单方解除合同属违法,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赔偿。
小孩在学校打伤人的,要根据具体打人的情况和原由等来确定学校可否负责。通常学生在学校打人的,学生的家长作为看护人需要承受主要赔偿职责,同时学校也承受肯定的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限定,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民事职责。看护人尽了看护职责的,能够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职责。有财产的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花费。不够部分,由看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看护人的除外。《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八条限定,学生伤害意外的职责,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犯错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做法犯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受相应的职责。当事人的做法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由,应当承受主要职责;当事人的做法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由,承受相应的职责。《侵权职责法》第四十条限定,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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