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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行、签字等证明书的管理。申请居住证,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
1、有固定暂住居所; 2、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在暂住地(除医院、旅馆)拟居住30天以上; 4、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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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公司连续录用6个月以上。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取得学士(包括)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3、市内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条件: ①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③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温馨提示: 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3、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注: 提交的居住证明分以下五种情况: ①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②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③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④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⑤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个人现场申请 (1)指导填表。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完整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当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对其《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所填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照片采集。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申请人头像信息,导入电脑进行存储。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数码相片,需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是否同一人,无法判定的不予接受。 (5)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以办证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在申请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 b、在申请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核查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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