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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1、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过1个月的期限,则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再+2)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再+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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