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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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