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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方式有哪些?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例中海智库)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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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知识包括: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这些人派遣到某银行工作。看上去这些人在银行上班,实际上并不是银行的人。 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已经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发展太迅猛,超乎想象。“原本仅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下称“三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工,实际操作中被部分用工单位滥用。不少企业劳务派遣工人数比正常用工人数还要多。”这种现象引发的问题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如同工不同酬、社保待遇有差异、职业发展受限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其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控制劳务派遣的数量,防止冲击正常用工;同时维护职工权利,纠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人社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作为劳动用工的辅助形式存在。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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