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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居住证的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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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提交社区服务受理中心携带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4、审核通过同意签注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为方便来沪人员,做到一次办理,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属实的,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签注。对就业、投资、开业人员,一是通过公安、人保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实现当场签注。在互联网上开通了预约签注,经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本人到社区办理当场签注。对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保、公安部门核定同意后,给予签注。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流程)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办理条件) 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四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本市固定的住所证明。 第五条(支付证件押金)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来沪人员在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时应当交付IC卡押金。离开本市等办理退证手续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并交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后领回押金。 第六条(当场拍照) 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免费拍照。 第七条(当场领证) 来沪人员拍照后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当场向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第八条(《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来沪人员符合要求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九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条件)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类居住证由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十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本市街道(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申领境内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本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的材料。 (三)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四)申领来沪投靠、就读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2、父母投靠子女或者子女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3、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4、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支付证件工本费) 来沪人员在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时应当交付证件工本费每张25元,领取缴费收据。 第十二条(当场拍照) 来沪人员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缴费收据当场在居住证受理点进行拍照。 第十三条(领取证件) 来沪人员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受理凭证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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