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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XX、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
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海关调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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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一)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二)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三)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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