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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至少不得少于3人。 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
三个人打一个人不一定是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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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需要分开处理。对于一方有三人以上的参与则作聚众斗殴处理。一方一人的按其他处理。具体看下文。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依照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所以他们都构成聚众斗殴,而构成聚众斗殴并不一定需要双方都是三人以上。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张某如果已满十四周岁,单纯只是参与斗殴的,那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重伤人员本人或者重伤、死亡人员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本案中陈某只是轻伤,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双方都是要有两人以上的参与者。如果一方是一人,这一方则不会按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理。而聚众斗殴则会根据是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进行定罪处罚,同时还会根据当事方年龄,是否为初犯进行判定。更多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三个人打架算聚众斗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17-29条: 1、一般规定: (1)打架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打架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3)打架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2、具体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
几个人打一个人算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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