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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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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件。依法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1。医疗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依法注册执业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签署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与其不符的病假证明。2、医生必须亲自检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病人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诊病历或患者出院记录中。3、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应在就诊当天填写,盖章有效。由于疾病治疗需要建议休假,原则上急诊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批准签字)。病假证明的病假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四、各医疗机构设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盖章确认。详细记录出具病假证明的医生姓名、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五、严禁无病人.弄虚作假.非法出具病假证明。未按《执业医师法》要求出具证明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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