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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具体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l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在民政局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称为事实婚姻。如果以后重新登记,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系很大。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属于法定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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