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8人已浏览
925人已浏览
556人已浏览
5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