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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退婚,彩礼能退。《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
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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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主张退还: 1、未领取结婚证; 2、领取结婚证未共同生活; 3、支付彩礼对支付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道德上的说法,正如大家所说:女方提出,男方可要求退回彩礼。男方提出,等于自动放弃彩礼。法律角度上来说,(法律的条文我们不讨论,在不了解内幕的情况下,这种事情上人们总是能找出千万个理由来反驳你,只是讲通常我看到或听到的结果)不存在谁提出退婚,只存在协议解决,也就说你可以尝试要回,但只能是协商解决。但当心别人反过来问你要青春损失费哦,当然,这个要求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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