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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去居住地附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办理地点即可办理暂住证。一、申办条件适用于外来人员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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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去居住地附近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办理地点即可办理暂住证。一,申办条件适用于外来人员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临时居住证》,或外来人员持有的《临时居住证》已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登记的。二,手续流程:1、受理(1)指导申请人填写《外来人员居住登记表》表并确认后签字;(2)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如果资料不完整,应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将申请资料返还给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必须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2、核对确认当场打印《外来人员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确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3、制证发放(1)按需当场制作,发放《临时居住证》,并收取《临时居住证》IC卡押金,出具收费凭证;(2)告知申请人离开本市居住的,可以退还证件并退回押金。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居住地址就可以。办理居住证需要相片回执,明材料及居住地址证明材料。虽然没有,但是符合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只需提供屋主出具的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明材料等即可。《》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4、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办健康证可以到最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工作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合格,即可取得健康证明。 5、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外地从业人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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