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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准生证办理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内可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请提供夫妻男女双方身份证,...
一、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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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抚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下列夫妻:1。女方在本市有户籍,需要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2、涉外婚姻一方在本市有户籍的;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在校学生,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学生计划生育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在本市办理;4、男方是成都市非集体户籍,女方是市外户籍,在本市有常住倾向。孩子需要在本市注册,可以在男方注册。5、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生育服务,具体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执行。办理材料:1。《成都市生育子女登记表》;2、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3、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4、办理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2份(单位或户籍所在村(社区)签署的《婚育状况》意见不完整,本人婚姻子女情况说明准确);5、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再婚方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应反映双方是否有子女和子女抚养权所有权);6、《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均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准生证需要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在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开具) 5.免冠照片 6.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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