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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的。当事人在给定期限举证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
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十五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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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法中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在离婚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离婚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离婚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的举证期限。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官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5、离婚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离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离婚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纠正提供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纠正提供证据的来源、形式等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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