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卫生行政部门发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就是医疗事故鉴定书(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也必须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如下:1。提出医疗事故纠纷;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医学会受理后,应按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4、提前缴纳鉴定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申请人因不服“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和理由如下:申请事项:第一、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人汉中市中心医院预缴纳。事实与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等。汉中市医学会的违法事实:一、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而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有鉴定部门汉中市医学会的签章而无鉴定人的签名。⒉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申请人申请鉴定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是外科,而专家鉴定组中成员中竟然有的是内科专家,因此申请人认为汉中市医学会违反以上规定将不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成员。⒊汉中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邀请汉中市卫生局、信访办对鉴定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见证,并邀请委托人汉台区法院到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鉴定程序的规定。⒋汉中市医学会违反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下位法制约上位法。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改变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人已浏览
1,038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