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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由署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新闻...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法规司应当根据署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起草新闻出版总署令,报请署长签发后予以公布。对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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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的规定,不得增设;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二)严格遵守《》的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限于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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