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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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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或非因工伤失去劳动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事故后,医疗期满或医疗结束时通过医学检查判定残疾程度的标准和依据。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力鉴定、员工工伤和职业病障碍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员工因工伤或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级鉴定标准(试行)(劳动社部发行〔2002〕8号),根据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完全丧失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力和部分丧失劳动力等级。
病残和伤残各分10级,病残10级,伤残10级,每一种达到4级以上即可办理病退和退休手续。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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