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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包括: 1、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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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行为是由其代表的公司、企业来承担责任,但在很多情形,法定代表人本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通常根据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也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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