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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2021-11-17
1、放火、决水、爆炸和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造成危险。3、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4、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5、组织和领导恐怖活动。6、资助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危及公共安全。8、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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