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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协议离婚不可以在本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外地户口需要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共同到一方的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诉讼离婚的,如果被告...
可以,协议离婚时,离婚需要在一方的常住地、户口所在地、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处理。起诉离婚时,在对方的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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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俩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等地办理离婚登记。 5月19日,民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跨省通办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跨省通办结婚登记试点。试点期为2年。 如果男女双方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或者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1、协议离婚的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探视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协商离婚不成起诉离婚的,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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