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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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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专业性和高风险导致特殊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原则,承担有限责任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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