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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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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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