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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证据需要哪些?

2021-06-01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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