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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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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中国公民聚众赌博,在中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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