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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送达工伤职工。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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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需查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查询工伤认定情况,可以直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统筹地区一般为用人单位所在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由其工伤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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