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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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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如下: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风险提示: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连续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议提出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与股东可以在上述决议后的六十日内达成回购协议;如果达不成的,股东可以在决议后的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股份收买请求权,该制度旨在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 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对不同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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