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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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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标准为:1、具有主观上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知道自己是在持有真实枪支,知道该枪支可能为禁止流通物;2、客观上实际持有枪支,以为自己持有,实际上没有持有,不认为持有枪支;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即持有枪支的行为不符合枪支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大伯这样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持有了刑法上认定的“枪支”,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了,建议尽快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或者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十发射、邮寄、储存五百发以上非军用子弹;(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邮寄、储存炸药、发射、发射、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导火药三十发射或者三十发射、三十发射、三十发火药以上或者导火药品种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三十米以上导火药品种以上。(七)非法制造、导火药品种以上。或者具有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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