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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
晚婚晚育假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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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正在制定晚婚晚育产假法律法规。不同地方的情况不同,不同单位的规定也不同。目前,各地区已取消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具体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晚育政策是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晚婚就是在法定最低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最低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3年以上者,即为晚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在一般情况下,结婚是生育的前提,但是生育行为并不一定与结婚行为同时发生。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女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者,即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1)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2)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人口生育周期的延长受到我种因素的影响,只强调晚婚晚育难以取到预期的效果,还必须与其他生育政策配套实施。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如下: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我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般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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