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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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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不一定有效。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事后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有效;未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无效。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的,委托人应该付款 尽管在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认新的委托代购合同,认可其效力。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正常市场秩序等因素考虑,法律规定了,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时候,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只要相对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与法人代表关系等,新委托代购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在付款后,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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