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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车人员”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提出了“本车人员”的概念,但条例本身对于“本车人员”并未作出解释...
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主要是第三者。对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付。本车上的人员不是属于第三方,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是你是受害者(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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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员被甩交强险赔偿一事,交强险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员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比如乘客下公交车后被司机撞倒,此时乘客已转为“第三人”,可以要求按交强险赔偿。判断受害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者处于“车上”还是“车下”这一特定时空进行认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本车乘车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不能获得本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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