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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如下:首先,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双方就该类个人财产的划分存在特殊协议,则必须遵守协议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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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平等分割: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离婚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票股权的财产分割问题-110ask.com 【案情】郭女士和相濡以沫了10多年的丈夫离婚,在诉讼中律师发现该对夫妻一半以上的资产是两人或者郭女士丈夫一人控股的公司,为了逃避一些税收,公司账面赢利并不多。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郭女士从事内勤采购工作,郭的丈夫在外跑业务,可以所业务基本掌握在其丈夫手中。离婚中郭女士主动表示不要公司股权,只愿意要家庭中的其他实物资产,比如房和车。 郭女士的困境和众多私企业主的太太们是一样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公司股东往往直接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掌握了整个公司的经营,甚至个别股东本身有一些特殊的技能和资源,,有的股东会编程,开设的是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很小,整个公司赢利不错,主要依靠有技能的股东。有的股东自己系会计师或者工程师,有的股东虽然没有技能和职称,但手中有客户,比如本案件。可以说公司能否运作和赢利很大程度上依赖这些股东本身,如果法律允许配偶因离婚进入该公司,公司股权对于配偶而言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 何况在目前的私营企业经营中,多数企业的账目和实际赢利状况是不一致的,账面反映的资产要远远小于公司的实际资产。如果光对公司账面资产进行审计和估价,根本无法正确评估股权本身所代表的意义。公司的一些“地下账目”往往掌握在实际操作经营公司的人手中,在私企是大股东或者大股东控制的人手中,作为股东配偶的一方根本无法或者很难取得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吃“哑巴亏”。 在一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成就多多少少和配偶的支持分不开,特别是一些男性“老板”,其配偶负担了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义务,才能使另外一方安心于创业,对于非股东配偶对家庭作出的牺牲,无法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体现出来,同时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股权类资产往往控制在股东方的配偶手中,想分割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变得异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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